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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气在线

2008年10月26日星期日

专家点评企业各种减薪裁员行为

  2008年起,单位工资制度必须向职工公示,不能任意随便扣减职工工资。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报酬数额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但是,员工的劳动报酬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也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以豫能控股公司为例,若员工每月工资果真只有200元且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则员工可以对减薪sayno。

若员工主动要求休假,那么职工请事假,按照缺勤一天扣一天的工资计算;若职工请病假,则按照病假工资发放,可以扣减其绩效或生产性奖励等。

当然,若是职工因个人主观原因(生病等除外)没有完成生产任务,且公司的规章制度中也有明确相关规定,单位可扣减其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岗位调整后是否该按调整后的岗位核定其工资待遇,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首先要考虑到调整岗位后工资待遇的合理性,如果企业想逃避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滥用调整岗位降低工资的权力,迫使劳动者无法接受新的岗位或工资而辞职,这是法律所不容许的。

另外,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也可以对员工职薪升降与岗位调整进行约定,同时企业应当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和劳动管理以及酬薪等制度,以此证明企业岗位、工资调整的合理性,这样既保证了企业的用人自主权,也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达到平衡劳资双方利益、缓解矛盾的目的。

企业有权制定职工晋级增薪、降级减薪的办法,自主决定事实上晋级增薪、降级减薪的条件和时间。这是法律赋予企业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不是不受任何限制的。企业的用人自主权和工资分配权主要体现在招用劳动者之前,企业可以自行设置岗位和组织架构,可以自行设定各岗位的工资待遇(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但如果企业招用了劳动者后,就不能再以企业用人自主权和工资分配权,来擅自调整劳动者的岗位和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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